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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购物券消费时只值40元 海口友谊商业广场称:如觉欺诈可不来消费

  本报讯 (记者王素娟)“买满200元送100元”、“买100元送100元”……购物返券活动已经成为商场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然而消费者夏先生却遇到一件怪事,持海口友谊商业广场赠送出的100元购物券去消费时,100元购物券竟贬值为40元。

然而在回应该事件时,该商场的负责人却表示,商场主要是以赢利为目的,这只是促销活动的一项内容,消费者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不去消费。

  100元购物券贬值为40元

  消费者夏先生向海口工商局12315投诉,2006年12月份他在海口友谊商业广场购买衣服,当时该商场承诺买满100元送100元购物券,夏先生结帐后得到了该商场赠送的400元购物券。该月25日,夏先生持着购物券来到了该商场消费,但让他意外的是,100元购物券不能充当100元的现金来使用,服务员告诉他100元券只能抵40元现金。夏先生对此表示不解,认为该商场竟然标出买满100元送100元购物券,该商场就应该兑现承诺,100元只能充当40元使用分明是在欺诈消费者。

  8日,记者对此采访了海口友谊商业广场的负责人李经理。针对该商场的100元购物券只抵40元现金使用一事,该经理是这样回应记者的:“这是商场的一种促销活动,每一个活动,条件都有所不同,商家主要是以赢利为目,100元抵40元现金使用实际上是商场对消费打6折优惠。具体的活动内容商场都已标明在海报上,消费者如果觉得有误导或是欺诈等行为可以不去消费。”

  受理该投诉案件的海口工商局龙华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表示,这是商场的行为,在活动期间商场已在门口的海报上贴出了告示。最终的解释方还是在于商场。商场本身并没有虚假宣传,所以消费者夏先生所投诉的案件并不是误导或是欺诈行为。

  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场竟打出宣传买满100元赠送100元购物券,那就应该实现承诺100元购物券等同现金使用,如果100元购物券只能抵40元,这明显是商业上的一种欺诈行为。

  购物券限制多

  持返购券消费遭遇尴尬的还有黄小姐,她持返购券到海口友谊商业广场消费,当她选好商品准备买单时,却被告知,商场赠送的购物券不能购买打折特价商品。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后,商场的解释是活动海报已标明,是消费者没有注意海报宣传单而误解了该活动的内容。而消费者维权一事也草草收场。

  相关人士表示,这种表面上让利于消费者,实际上没有让利甚至提高了价格。对礼券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的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选择权,使消费者的一次性消费行为变为连续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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