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曾烨通讯员郑丽)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陆某伙同陈某(在逃,另案处理)利用假身份证租用商场柜台出售火车票。在初期,卖真票骗取订票人和商场的信任。到2006年的春运期间,陆某等人便收取6万多元订票款后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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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龙岗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陆某用姓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租用了龙岗区某街道的一个大型商场一柜台代售火车票。在营业初期,订票人较少陆某等人通过火车票售卖点或者从其他票贩子手中拿到真票,再转卖给订票人,骗取订票人和商场的信任。春节前夕,陆某等人在收取订票款38383元后携款潜逃。在此期间,陆某还以陈某的名义租赁了龙岗区某街道内的两个商场柜台代售火车票。2006年1月16日,陆某和陈某收取了订票款3万多元后携款潜逃。2006年5月16日,陆某在湖南省衡东县被抓获归案。
而陆某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陆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倒卖火车票赚取差价,请求法院宣布无罪。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理。判处陆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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