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施“暴”
法律上存有空白
“校园暴力”大多发生在校园的隐蔽地带或是校外。谈及对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的处罚,南山路派出所的宋警官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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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宋警官称,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实施的“校园暴力”,法律上存有空白。但这并不说明“暴力行为”没有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毫无疑问,“校园暴力”给其他孩子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除了学生身体受到伤害,钱财被抢夺外,也给遭受“校园暴力”的学生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他们很容易长期生活在阴影中,这对孩子的成长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尽管公安机关没有追究施暴孩子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孩子的父母应该履行好监护孩子的义务,管教好自己的孩子。
西政律师事务所的曲学松律师认为,杨某等施暴并勒索钱财的学生都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尽管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的法律尚不能追究其刑事和行政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而且受害人有权要求他的家长进行赔偿、返还被勒索的财物。另外,学校也应该严抓教学秩序,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面对“校园暴力”,教育部门与司法部门都遭遇了尴尬,但是,如何缓解这种“尴尬”,消除“校园暴力”给孩子们带来的伤害,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是目前摆在各方面前的急迫任务。您是否遇到这种问题,对解决这一问题有什么经验和建议,请您积极参与讨论。记者热线:1335097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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