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晓刚
围绕着“能不能自带酒水”的争论,消费者协会和餐饮业协会一时间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消协虽然拿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说事,可对方明显在理解上大相径庭。面对这一具体情况,现有法律规章似乎也无法给出一个明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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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此话原意虽是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重要,但对现时的新闻则另有启迪之处。对自带酒水的争论莫衷一是,完全可以看作是另外一种“法难必行”,而问题的重要症结之一则在于法律条文本身。消协援引的条款虽然字句周全,却都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来说不免过于笼统,更何况各方理解还存有差异。看来,让“法之必行”不再难,必得让缜密的法律条款具备可操作性,以尽量避免在具体问题处理上的无所适从。
法律如果无法执行,便是一纸空文。实际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难解的法律问题,其背后往往有可操作性差的影子。法律不具可操作性,执行上难免会脱离规定而自行其是,使其失去说服力和强制规范的效能。尤其是那些与经济社会活动、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往往是通过立法来规范解决各方利益博弈的问题。如果缺乏可操作性,必然使得有关各方在争取各自利益的时候无章可循,其后果肯定既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局。
我们希望“酒水事件”最终会妥善解决,更希望“法之必行”不再有为难之处。RJ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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