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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售机票涉嫌欺诈 国际惯例不能成对抗理由

  中消协:超定额售机票涉嫌欺诈

  国际惯例不能成为对抗理由 引用惯例不应断章取义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不久前,旅客肖先生在首都机场持票却未能登机的遭遇,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民航出售“超售票”的广泛关注。

除了案件本身外,该案引出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航空公司在没有提前告知的前提下出售超过舱位数量的机票,是否于法有据;所谓的“国际惯例”是否可以使民航摆脱欺诈嫌疑;如果允许航空公司卖“超售票”,对中国消费者而言,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更成为众人热议的焦点。1月9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中航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聂颍等相关专家聚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围绕“机票超售与乘客利益保护”展开热烈讨论。

  中消协:国际惯例不能成为欺诈对抗理由引用惯例也不能断章取义

  在肖先生与南方航空公司的“超售”纠纷中,南航公司对于自己行为最“有力”的解释是“超售是航空公司航空座位管理的普遍做法,也是国际惯例”。但是,这个“国际惯例”说却未能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武高汉副秘书长的认同。在研讨会上,武高汉开宗明义地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反对经营者用国际惯例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

  武高汉提出,对国际惯例的引用首先应该考察其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与我国法律相冲突肯定是不能被引用的。此外,在我国,只有经营者有权引用国际惯例,可以随意加上国际惯例的帽子,要求消费者遵守,而反过来消费者却不能将国际上有利于消费者的惯例引用进来。与此同时,经营者还只引用那些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条文,而将对自己不利的条文统统弃之不用。因此,武高汉认为,经营者的上述做法已经涉嫌扩大自己的利益,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这种做法是不能鼓励和支持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费安玲与武高汉在这个问题上有着类似的看法,她指出,不能因其他国家将“超售”从行业惯例发展成了法律,就将这种模式套用到我国,且所谓“国际惯例”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对抗理由,不能简单地拿某一个国家的规则直接当成我们国家的规则。

  航空公司:我们并不像外界认为的那样乐于超售

  对于我国航空公司出售超售票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中航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聂颍解释说:“在卖超售票之前,航空公司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即旅客在购买飞机票时机票很紧张,可上飞机以后却发现有20个座位空着,于是旅客和媒体就开始纷纷指责民航售票存在问题。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民航开始通过对航空座位的管理,包括超售,来提高客座利用率。超售的效果不仅仅使得航空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证,同时还节约了公共资源,并有效提高了消费者乘坐飞机的乘行率,因此事实上是多方得利。”

  聂颍指出,航空公司并不像外界认为的那样乐于超售,且会尽可能地寻求办法避免超售,因为旅客在被拒绝登机时往往会对航空公司表示强烈不满,而且航空公司还必须为旅客进行转签,很可能流失自己的客户。因此,从主观上来讲,航空公司并不存在隐瞒超售事实、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但他同时也承认,航空公司在超售问题的宣传上仍有待完善。

  有关专家:明知可能不履约而不告知就是欺诈

  但是,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却有不同看法:“我国航空公司出售超售票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邱宝昌指出,无论是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普通百姓的感性认识,只要隐瞒事实虚构事实就是欺诈。而目前,我国的航空公司都是在明知有可能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旅客签订合同,事前没有告知,而事后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这主观上已经有明显的欺诈故意。

  费安玲也认为,航空公司超售只在民航总局的网站上进行了简要的说明,这种告知的受众范围不能涵盖确定的服务对象和潜在的服务对象,也就说明其告知上存在明显瑕疵。告知是航空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样才能使购票人行使其选择权,最终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件回放

  2006年7月21日,旅客肖先生手持正点起飞的机票却因航空公司超定额售票没有座位而无法登机,为此,肖先生以航空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2006年12月26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南航公司提出其超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国际和行业惯例执行的,并不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

  各方观点

  民航总局:超售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插手。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有关机票超售及其补偿的规定。民航总局认为,机票销售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能插手;市场的问题应该用市场的手段解决。

  以后会不会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定,民航总局目前还没有计划。

  法学专家:监管部门不加以规制构成行政不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总局不能任由航空公司以正常机票的形式、价格向消费者出售“超售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否则,其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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