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与地方法规比拼效力
福州“公园道1号”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引发争议方圆观察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1996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法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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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道1号”坚持收取燃气初装费引起众怒
“到底要不要交燃气初装费?”准备收房的福州市仓山区“公园道1号”A区业主们有些迷茫。去年初,他们陆续收到开发商福州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建设)发出的收房通知书,要求每户业主缴纳燃气初装费,交齐后才可以看房验房。
海晨建设对“公园道1号”楼盘采取了不同的煤气初装费收费标准,分别是:2006年8月交房的A区初装费为5180元/户;2007年10月交房的B区初装费为4180元/户;尚在销售的高层将收费核定为3550元/户。“公园道1号”是个大楼盘,共有3000多户业主。
2006年12月31日,海晨建设工作人员答复,他们现仅向业主统一收取3340元/户的燃气初装费,具体分解为气源费2000元、安装费1100元、设计费40元、表差费200元,而远程抄表1056元则由公司承担。
海晨建设认为,收取燃气初装费的依据是1996年《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属于福州市地方性法规,在福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迄今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公司收取该项费用是合法的。
地方法规与红头文件“角力”
据了解,1996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费及管道燃气的初装费或瓶装液化气的开户费。此后,福州市相关部门多次调整协商制定了一份参考收费标准,燃气公司收取2000元/户气源费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然后由政府将2000元回拨给燃气公司,燃气公司还要收取庭院管网建设费1100元/户与开通费40元/户,这三项合计为3140元/户。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燃、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
2005年9月,福州市政府会议纪要指出,燃气初装费的收取,以市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度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的通知》(榕政[2004]9号)文件出台时间2004年4月28日为界线。开发商在该文件出台之前获取土地并按照旧标准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开发商在今后申请管道燃气时,须向管道燃气企业缴纳气源费2000元/户;在该文件出台之后,以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土地,并按新标准收取土地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收取气源费,开发商也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户收取。
当业主们拿出这些红头文件维权,拒绝缴纳燃气初装费时,海晨建设却拒绝把房屋钥匙交给业主。业主们指出,海晨建设是在2004年4月28日后竞拍到“公园道1号”地块的。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不应当向购房户收取燃气初装费。此费用如由业主承担,实际上是开发商将开发房屋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海晨建设则认为,业主们依据的通知、会议纪要等均属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向政府支付的地价款中已经包含了2000元气源费,但实际施工中福州市南台岛燃气公司收取了该费用。南台岛燃气公司属民营企业,没有执行政府文件,始终在继续收取该费用。
福州市物价管理局综价处工作人员说,已经接到公园道1号A区业主的投诉,燃气初装费必须依照福州市政府相关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在2004年4月28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项目,业主只须缴纳管网建设费和开通费共计1140元/户,不用缴纳气源费,相关单位也不得额外另行收费。
在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中与购房者约定,燃气初装费由购房者承担。海晨建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也作出约定,管道煤气初装费不包含于房价款里,所以他们收取燃气初装费是有合同依据的。
去年,福州市仓山区另一小区业主未按照约定缴纳由开发商代为垫付的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被开发商拒绝交房,业主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在业主未缴清燃气初装费前有权中止交房,不构成违约。
法律界人士质疑收取燃气初装费合法性
目前,网上正盛传着由业主自行发起的名为“呼吁取消管道煤气初装费十万人实时签名”活动,签名人数达2660多个,所涉及的福州楼盘达30多个。购房者于是陷入困惑:“难道政府的红头文件就没有法律效力?我们面临要不要交燃气初装费这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交了觉得很冤,不交却拿不到钥匙。”
那么,福州房地产开发商继续收取燃气初装费是否合法?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树铨指出,福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2004年4月28日,土地价款中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拨付给燃气公司。如果政府已经将此项费用拨给燃气公司,开发商就不应再收取;如果政府没有拨给,开发商、燃气公司也只能向政府要气源费,要不来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不能转嫁到业主身上。
“开发商依据《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收取燃气初装费是站不住脚的。”一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按此规定,燃气初装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有权机关制定收费标准和办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必须公示,并出具收费许可证。有权机关是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未经有权机关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费用属于乱收费。无论是开发商收取还是代收,都应当出示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据了解,目前,福州市所有的开发商或者燃气经营企业都不能提供收费许可证,原因在于福建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局、物价局没有设定这个标准和具体的收费管理办法,福州市物价局违反规定越权定价,市政府越权批准,本身就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是不合法的。
对于开发商利用合同约定收取燃气初装费,福建某律所律师徐刘海认为,如果当事双方在合同中对管道燃气初装费有规定,那么具有法律效力,但还要看合同订立的前提是否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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