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掌握的核心资料,“新华人寿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2005年偿付能力报告表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为61.32%,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一边是“连续九年保持盈利”,一边则是偿付能力不足。
表面上的两个极端,同时由一家公司创造,这便是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新华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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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矛利?还是盾坚?
原董事长关国亮谢幕之后,新华人寿新管理层面对的挑战非同一般。
仅61.32%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可能不会影响公司的短期理赔和满期支付,但是却可能“危害保险公司的长期支付能力”,并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
九年盈利之“神话”
偿付能力是一块检验保险公司长期支付能力的试金石,也是保监会“三支柱”监管模式(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的核心之一。
这恰恰是新华人寿的短板。
继2005年的偿付能力风波之后,记者再度独家获悉,新华人寿2006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2005年偿付能力数据仍然没有“及格”。
据记者掌握的核心资料,“新华人寿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2005年偿付能力报告表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为61.32%,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而如果遮住偿付能力的瑕疵,新华人寿则是另外一番景象。
根据新华人寿的数据,“2005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10.8亿元,同比增长12%;市场份额达到6.1%,稳居寿险市场前列。截至2005年底,公司总资产达605亿元,总体实力持续提升。目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拥有34家省级分公司,166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779家营销服务部,内外勤员工近14万人。”
一位精算师介绍,虽然“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但是短期内可能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或者满期支付。但是如果这一问题不能解决,却可能危害保险公司的长期支付能力,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永远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的“现金流”游戏而持续下去。
因此,要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解决偿付能力问题一直是保监会的心头之痒。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文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下称“1号令”),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保监会把这些公司分为三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
对照上述标准,新华人寿显然属于第二类。
对于此类公司,保监会除了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鉴于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状况,保监会开出了“罚单”。
2006年6月28日,保监会向新华人寿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监管函》(〔2006〕4号),作出三项决定,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在你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我会规定之前,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增设包括营销服务部在内的分支机构”。
这个罚单已经对于新华人寿产生了一定影响。
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有这样的处罚,新华人寿部分省级机构新设营销服务部的努力化为泡影。
“塌陷”探因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精算师认为,新华人寿近日面对的偿付能力问题,部分源于其不尽合理的产品结构———以趸缴为主的银行保险及团险业务占据新华人寿产品篮子的相当比例,同时个人业务虽然增长较快,但是总体规模仍然偏小。
熟悉新华业务结构变迁的人士称,“1996年开业至2000年之间,公司已形成了以团险为主的业务结构。而2001年之后,银行保险异军突起,最终形成目前的险种格局。”
以2001年开业的上海分公司为例,2006年1-11月份,新华上海分公司个险收入保费8477万元,团险2.18亿元,银行保险13.95亿元。其中,个险的新契约仅为3400万元,团险的短期业务仅为1838万元,而团险趸缴则高达1.53亿元。
这样的产品格局对于偿付能力和资本的要求颇高。
根据1号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因此,在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分母越大,则偿付能力充足率越小。
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而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包括“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对照上述标准,新华人寿的银行保险和长期团险主要属于后者,即为“其他寿险产品”。
花开两支。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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