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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不得擅拉挂标语

  违反规定将罚款200~500元

  新快报讯(记者 徐静 吴茵 通讯员 蒋明)“公共视觉是大家的,未经过批准不能在建筑物上拉挂广告和标语。”一位城管执法人员向天河某数码广场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昨天上午,广州市市容环卫监督、城管等部门联合对建筑物上擅自拉挂标语进行了整治,并对违章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据介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2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违反有关规定将罚款200~500元。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基本上不批准商业性的拉挂,只可张贴公益性的广告,拉挂期限是3-15天。今年以来还未批准任何商业性广告拉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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