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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生豁免特权引争议

  据《法制晚报》报道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已经在争议中执行了4年。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

有法律专家质问:“大学生应该是带头守法的人群,还是被法律照顾的特殊人群?”

  一切都源自南京市规定的盗窃犯罪刑事责任2000元的刚性标准(我国《刑法》规定,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盗窃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标准一经制定,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和栖霞区检察院实际对大学生执行的1万元的“超标准”。

  失足者回忆

  从大学小偷到精英

  2007年1月3日下午,冯锋向记者透露了他被免刑的经过。今年25岁的冯锋,两年前毕业于南京某知名大学。现在他是南京市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总经理,是公司里无可争议的精英。

  冯锋所犯的“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校规,而是涉嫌盗窃同学价值近6000元的一部手提电脑。按照我国《刑法》和南京市关于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他的盗窃行为将面临着一系列严厉的法律程序制裁:刑事拘留、逮捕、公开开庭、刑事判决等。

  与此同时,他复读一年才考上的这所大学会在最短时间内把他的“事迹”在全校同学中公布,学生管理部门还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开除其大学学籍。更为严重的是,伴随他终生的档案上,将毫不留情地记录下他的这次刑事处理决定,一辈子背上“刑满释放人员”的名声。

  校园矫治

  参加指定社会劳动

  “那天我被叫到栖霞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向我宣读了一份‘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尽管我盗窃的东西远远高于2000元的标准,但是检察院终结了这些‘可怕’事情的发生。”冯锋向记者介绍说。

  几天后,冯锋被学校保卫处的一名干部领回学校,重新开始自己的学业。在这个有1万名学生的校园里,除了两名学校领导和一名保卫处干部外,几乎没有人知道在冯锋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与以前仅有的不同是,他必须每天向保卫处写出思想汇报,并且不定期按照检察机关的“社会劳务令”到指定地方参加社会劳动。

  “我至今也没有见过那位女检察官,听学校老师说,是她最先提议对大学生犯罪实行这个制度的。我非常感谢她,是她给了我重生的机会……”说到这里,冯锋显得很激动。

  效果明显

  专家称超越红线

  冯锋多次提到的女检察官名叫侯康美,现任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4年前侯康美任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时,她最先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了对在校大学生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情节)适当放宽处理的建议,并最终被检察长采纳。

  检察官侯康美出示的数据显示,该制度实施效果良好,而法学专家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侯康美总结该制度执行4年来走过的路时,给记者回忆了一组数据:2002年,也就是大学城投入使用之初,校内犯罪达到过一个小高峰。当年仅仅因盗窃被刑事处理的大学生就有14个,检察机关对其中7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后几年内,校内的类似犯罪逐年递减,被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学生人数也相应减少2003年是5个,以后是3个;2005年只有1个;2006年的数据显示为零。也就是说,规定在客观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中国犯罪学会理事、犯罪防控所副所长王均博士的态度更加明确,即便这个制度在客观上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也应该寻求法制内的框架;最少,也应该征得司法政策的允许。否则,“突破”的同时,就意味着超出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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