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月11日电(王刚 黄彩云)广西南宁一中专文化男青年苏苏,自学成“才”,用高科技手段盗来他人的电话号码及密码,用于注册购买“Q币”,并将这些网络虚拟货币转卖他人。2007年1月1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无业男子苏苏今年26岁,中专文化。2006年春节前,他无意中看到电信的修理工在修理变线箱。通过与该工人交谈,苏苏掌握了变线箱的工作原理。2006年2月份开始,苏苏利用自制的设备,在南宁市内多个电信电话交换箱处,窃取他人电话号码及电话密码,然后使用盗得的电话号码及密码注册、充值“互联星空”网站账号,用账号购买Q币或直接使用盗得电话号码及密码购买QQ币。后通过互联网,将Q币或存有Q币的QQ号码出售营利,共造成电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4661.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盗得的他人电话号码及密码,购买QQ币进行贩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以苏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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