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严俨通讯员潘步高)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苏州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物价局与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于日前联合发文,就调整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建立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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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城乡低保标准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苏州市城镇低保标准从目前的300元/月调整到3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目前的180元/月调整到200元/月。调整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始。
除此之外,文件还明确苏州市将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城乡低保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实际支出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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