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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让顾雏军把话说完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顾雏军案在广东佛山中院休庭半个月后,1月7日,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向媒体披露了一些庭审细节。顾绍军说,在上次庭审的最后时刻,顾雏军除了指出他在几封举报信中提到的证监部门的两名官员外,又首次提及一名科龙总部所在地的地方官员。

顾绍军称,当顾雏军说出这名官员的名字后,即被审判长敲槌制止,而顾不予理会,继续陈述。随后审判长连续敲槌并宣布休庭10分钟,顾雏军的轮椅被法警推出法庭。顾绍军告诉记者,20分钟后,庭审再次开始,顾雏军不再陈述,庭审继续进行。

  如果媒体报道属实,笔者不禁感叹,曾经风云一时的“资本大鳄”,如今竟享受不到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说话的权利。以下,笔者将援引3部法律,来为顾雏军辩护:他有在法庭上说话的权利。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顾雏军向法庭提交的举报信,由于内容与案情有密切关联,因此可认定为证据法上的“书证”,被告人对该证据发表意见,属于他的法定权利,无人可予剥夺。上述法律条文对法官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行为,用的是“应当”这样的字眼。

  其次,我国《刑法》第68条中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顾雏军在法庭上的举报行为,不仅不该禁止,反而应给予鼓励。如果他的举报属实,还要认定为立功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顾雏军举报信中提到的证监部门官员和地方官员,可能涉及腐败,这一重要线索,无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还是对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而言,都极具价值。如果顺藤摸瓜,能因之查出隐藏更深的幕后人物,顾雏军案的意义,将进一步加深人们对中国资本市场乱局的反思。

  再次,我国《宪法》第4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此,根本大法赋予了公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举报权,并且,没有限制场合。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顾雏军开庭当日举报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合适的时间”与“合适的地点”,说出了“合适的话”。而且,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对待举报行为的态度,宪法作出了“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有关国家机关”的佛山中院,对于顾雏军的举报信,理应听取、记录、传达、上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根据被举报人的党员身份,通过法院的党组织,提交有管辖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法官在法庭上阻止被告人说话的行为,不符合司法活动的文明社会属性。

  所以,既然法律赋予了顾雏军在法庭上说话的权利,那么,请让他把话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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