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北京日报》1月11日报道)
显然,北京市制定这一规定时的初衷和愿望是良好的,是想通过一定的干部管理制度规范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的。
想起了文革期间流传的一个笑话:说是那时候大事小事都得早请示、晚汇报。某人打离婚报告: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报告领导,我要离婚。领导回答:抓革命,促生产,个人小事我不管。
笑话归笑话,道理却实在。如果这是个真实的笑话的话。那时的领导都晓得离婚是人家的个人生活小事。不属于领导管理的范畴。那么,社会发展到了今天,按说是进步了,我们的领导凭什么理由去管理人家的婚姻问题呢?离与不离是人家的权利,组织不能去干涉啊!
再说,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样,离婚也是“男女双方自愿”,并没有允许任何组织插手人家的结婚离婚事宜。难道上级组织在婚姻问题上真的去充当“第三者”的角色不成?
固然,一些领导干部出现蜕化变质的现象,他们贪污腐化时,往往会摒弃糟糠之妻,包二奶三奶之类,出现婚变。但这些问题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而是无法用制度来约束的。某人即使包二奶,也不会向组织打报告的。他就是想和老婆离婚,也绝对不会报告组织。组织的这一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成为笑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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