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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吞兔骨致死谁担责

  肖则兰李华安本报记者陈宇因误吞兔骨被卡到食道,严某先后到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简称附属中医医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简称附属医院)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痛失亲人,严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小小兔骨竟然断送了严某的性命,这两家医院是否应该担责?2006年12月14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附属中医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兔骨致死引发官司2006年1月9日晚,患者严某因误吞兔骨被卡到食道。11日上午9时,到附属中医医院耳鼻咽喉科住院治疗,当日行食道镜食道探查术。16日,患者出现胸部疼痛、心慌,经X光检查,发现胸腔积液,遂于同日中午转入附属医院抢救治疗。2006年1月27日凌晨,患者因病情恶化死亡。此后双方因协商解决未果,严某家人遂诉诸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根据附属中医医院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泸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和四川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对该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严某家人认为,严某误吞兔骨被卡到食道,到附属中医医院治疗后,该院治疗措施严重不当,从而造成了患者食道穿漏,引发胸腔感染。随后转入附属医院抢救,因该院抢救措施不当,患者于同月28日死亡。两家医院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医疗事故。故诉请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附属中医医院辩称,该案属医疗事故,应按四川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书处理,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有误。附属医院则辩称,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证实其不承担责任,原告诉请不能成立。附属中医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确认附属医院无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对比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确认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附属中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客观存在医疗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附属中医医院赔偿多少才合理呢?对此,附属中医医院认为,赔偿费用中,应扣除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以及分摊被抚养人生活费。

  对此,法院认为,作为医疗事故案件,在处理时应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条例对此种情况未作进一步的分摊规定时,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分摊。另外,患者因自身原因(误吞兔骨)住院治疗,而非医院行为所致,故其在附属中医医院正常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费用,应从赔偿款中扣减。

  法院同时还认为,在给予患者这个“弱势群体”更多支持、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到医学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个体差异性和治疗结果不确定性等特点,最后的医疗结果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如何平衡、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需持一种理性、客观的态度,联系该案,法院最终在赔偿比例上作出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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