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存在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发多样的状况。这是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
由于改革中利益的多元化、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和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再加上社会转型期的影响,在领导与群众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这部分人与那部分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和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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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解决矛盾不能什么都通过法律,俗话说:“一日官司,一世结怨。”诉讼虽然可以对问题作出裁决,但不能消除对立的情绪,潜伏着新的危机。因此,应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要以司法口为序列,全面做出加强调解工作的规划,落实职能、机构、编制、经费等。充分发挥调解机关的协调作用,认真检查我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着力避免因决策失误和工作不当引起群众不满和抱怨。还应深入基层实际,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应加强调解队伍的培训,深刻分析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原因,注重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要善于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坚持依法办事,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人民日报》 ( 2007-01-12 第13版 )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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