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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困难群众补贴标准上调

  金陵晚报记者 姜静金陵晚报报道昨天下午,记者从南京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1月1日起,市政府连续出台了三个文件,上调了五类困难群体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惠及被征地农民

  我市江南八区范围内1983年至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以及被征地安置就业后、未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规定年限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待遇的这三个条件就可每月领取80元—220元的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为:原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待遇在1万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原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者、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待遇在1万元以上的,每人每月领取困难补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20元—犤(原一次性领取的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待遇—10000元)÷15年÷12个月犦。每人每月领取困难补助费低于80元的,补足到80元。对2004年以后征地的农民,对纳入《南京市被征地农民标准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犤2004犦100号)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上调20元。调整后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金标准最低为280元/人·月,最高为440元/人·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最低为180元/人·月,最高为200元/人·月。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一些原在我市军工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工作的职工,先后调入“三线”企业。而今,这些“老军工”纷纷退休,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选择了回宁定居。但按外地标准发放的养老金难以适应南京的生活水平。为此,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将我市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上限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退职、精简老职工

  对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增加到3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44元增加到4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88元增加到488元。对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对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增加到36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230元增加到290元。此外,对部分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60元。(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不在此范围,各区县可根据这一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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