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姜静金陵晚报报道昨天下午,记者从南京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1月1日起,市政府连续出台了三个文件,上调了五类困难群体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惠及被征地农民
我市江南八区范围内1983年至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以及被征地安置就业后、未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规定年限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待遇的这三个条件就可每月领取80元—220元的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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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精简老职工
对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增加到3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44元增加到4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88元增加到488元。对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对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增加到36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230元增加到290元。此外,对部分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60元。(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不在此范围,各区县可根据这一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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