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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星探”看中称可作“形象代言人” 保证金起纠纷被“解约”

  本报讯 (记者 苏桂除实习生高永霞)长相一般的周小姐在明珠广场逛街时,被海口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业务员“相中”,要求其到公司“试镜”,公司可以选定她为平面产品的宣传对象,酬金还相当优厚。被说服的周小姐在交了一笔款项后,第二天到公司时又被要求再交一笔费用。

为此,周小姐对该公司的行为产生怀疑,遂将此事投诉到本报。昨日,在记者介入下,该公司给周小姐返还了2500元款项。

  昨日,19岁的周小姐向本报反映称,她1月9日下午在明珠广场前逛街时,突然被一个年轻的女孩拦下来。对方不停地称赞她非常适合当一些服装企业的形象代言人。这名女孩还称,只要经过他们公司稍微包装一下就可以出名,极力邀请她到公司去“试镜”,并表示一切免费。

  周小姐便跟着对方来到了位于海口市某商厦15楼的这家“悠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她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之后对方提出要先交3000元的“签约金”后才能着手包装她。见她有些犹豫,对方还提醒她说,在1月9日至2月1日这段时间内,公司将选定她为平面产品的宣传对象,广告酬金2.4万元。于是,有所动心的周小姐就把自己身上所带的2500元钱全部交了出来。

  周小姐说,1月10日她再次来到公司。工作人员见面就提出让她再交1000元钱,她只好称自己已经没有钱了。不料,工作人员一听就指责她没有诚意。这时,她提出要求对方退钱,可对方却称已经签约了,如果现在退出就违反了协议的约定,钱肯定是不能退了!

  昨日下午,记者就周小姐反映的情况到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据该公司王总经理称,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6日,目前,该公司与七八名类似周小姐这样的“宣传对象”进行了签约。签约后,该公司作为中介方将第一时间与从事服装、美容等产品视频厂家联系,向厂家推荐“形象代言人”,但是签约者是否符合厂家的要求,这可不好说,但是签约者如果赚不到钱,公司将赔付20%的违约金给签约者。

  王总经理告诉记者,签约者在入主该公司时必须交2000元的“保证金”,“但这笔钱在解聘后是可以退还的”。他说,该公司从事这项业务的过程中证件齐全,说着他给记者出示了该公司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两个证件。当记者问及该公司是否持有文化部门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时,王总经理说,本公司只是从事平面视频工作,没有表演项目,所以不需要此证。他说,基于周小姐没有诚意,公司解除了与周小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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