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限制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
本报讯记者许琛、通讯员穗仁宣报道:广州将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限制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具体办法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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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修改稿》中删除了有关公安机关可暂扣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条款,但为增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修改稿》规定,经道路或车辆停放地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同时将该机动车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应采取措施对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
同时,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修复的,《修改稿》增加了“强制报废”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的内容。
《修改稿》还规定,对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车500元罚款;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维修合格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以每台车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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