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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转移财产,没门!

  案例2004年6月12日刘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刘某当日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妻子李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一天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债务由刘某负责偿还,财产归李某所有。

离婚后,刘某和李某仍然共同生活。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还款。两人企图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此,刘某将张某和李某一起告到了法院。经法庭审查,认为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前一天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刘某偿还,共同财产包括房屋等皆归李某所有,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规避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李某对该笔借款亦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判决由两被告刘某、李某偿还给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当事人通过离婚时财产分割,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被告刘某、李某夫妻在借款到期前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约定债务由刘某承担,财产归李某所有,而事实上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试图逃债的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这种假借离婚分割财产从而逃避家庭债务的目的是不能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只有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举证义务。”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知道这一情况的,都可以推定夫妻财产是共有,夫妻双方对债务均负有偿付的义务。因此,不论是在债务到期前,还是到期后,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离婚财产的分割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都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双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对于这一现象,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为了防止出现类似的纠纷,最好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时就做好防范工作,如果是家庭借款的,最好让夫妻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名,不要为了省事反而自找麻烦。另外,如果发现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债权人要及时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诉前保全工作。

  陈虎,执业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电话:025-847240171370515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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