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三万
家属认为“等于没判”
此后不久,案发地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江提出公诉,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于仅14岁的张宝,则因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放弃刑事追究。
作为案中死难者的母亲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彩仙参加了审理。法庭上,这位伤心欲绝的母亲本就已经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当女儿遇难过程的一些细节一一浮出水面时,她更是忍不住失声痛哭起来。
李某某是云县当地农民,事发当时,她恰好在河对岸地里干活,目睹了整个出事的过程。她和另外几名证人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说:那两个年轻男子(指彭江和张宝)把受害人(指李媛媛)拖下河后,还曾多次用手去撕扯该女子的衣服。而在受害人被水冲走后,有人看见两男子中较大且戴眼睛的一个(指彭江)上岸骑着摩托车就想走。目击者上前骂此人说,“人都不见了,你怎么还跟没事一样!”于是,此人才和大家一起,开始向下游寻找。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兰进和吴屹律师请求判令由彭江和张宝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李媛媛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总共26.374万元经济赔偿。经过审理,云县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自己对于死亡的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但彭江和张宝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90%)。
今年1月初,云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由彭江、张宝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6756元,两家人各承担一半。
对于这样一份判决,在李媛媛家人眼里看来,几乎“等于没判”。据悉,在接到判决书后,他们立即委托自己的律师,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律师撰文寄全国人大望打破赔偿差别
撰写《同命不同价四宗罪》委托新报独家公开发布
“根据在于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规定存在重大缺陷,这个缺陷就是多年以来一直遭到法学界诟病的‘同命不同价’。”得知本案的一审判决后,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论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律师一指见血地指出,舞蹈演员李媛媛先在大城市求学,后又进入云南著名的企业工作,是否能因为其户口始终在农村,就按照农村的标准来计算其死亡赔偿?在就此提出质疑的同时,万立还交给记者一篇他专门就“同命不同价”问题而撰写的文章,委托本报以公开信的形式独家进行发布。与此同时,他还会将这篇文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
个案分析
确定身份不可只看登记
在详细阅读李媛媛死亡案赔偿的一审判决书后,万主任分析道:“李媛媛确实属于农村人口,应按照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但我注意到这位被害人是一名从昆明某高校毕业的比较专业的舞蹈艺术从业者,其工作单位也是一家有名的大企业,也就是说,在读书和工作期间,她的生活状况和收入水平已远远超出农村人口。那么,如果此时再以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的农村人口身份来计算其死亡赔偿,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有违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万立举例说,2004年9月在昭通发生一起特大车祸,两人死亡。这两个人都在昆明一家中型公司工作,收入基本相当,但最终判决下来,其中一个家庭拿到了20多万,另一家却只有四万多。原因就由于后面这名死者的户口始终在昭通老家。他说:“所以,我觉得确定身份问题不可只看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这种做法将很难达成对死难者家属的安抚,长此以往,这必然成为一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
提出建议
打破城乡居民赔偿差别
万立尖锐地指出: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以下简称第29条)具有诸多不可调和的重大缺陷,包括歧视生命、丧失国情基础等四大方面。而且,在这些问题上,国内早就有诸多专家学者进行过权威的阐述。
“这种规定和做法有其时代原因,但到了现在早就应该改革了。改革的上策是实行“绝对的平等”,即废除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对城乡居民都统一适用一个标准;中策是实行“差别的平等”,即废除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改由在具体案件中由原告举证证明死者生前的纯劳动收入,再以纯劳动收入为基础计算死亡赔偿金;另外,还有一种虽是下策但目前实施可能性很大的做法,那就是“个别的平等”,即暂时不改变现行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但进行特殊规定,对在城镇长期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万立总结说,总的一点就是要打破城乡居民的赔偿差别。他表示,等今年的“两会”开始时,他将联合律师界同仁,将这些改革建议向代表和委员们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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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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