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通讯员宋泽宇)昨天上午,发生在宣武区马连道的“12·4”交通事故最终定责:水泥罐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即事故一方骑车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6年12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宣武区马连道茶城路口,一辆水泥罐车由西向南右转弯时与一骑车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男子当场死亡。
| |
死者家属将报道内容看成事实,认为“同向”骑行的死者为正常行驶,不应负事故责任。而宣武交通支队办案民警在查看现场后,初步确定:“事故发生前,死者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骑车,应负一定事故责任”。
宣武交通支队办案民警经细心取证,终于掌握了三项主要证据,从而证明“骑车人逆行发生事故”的事实。三项主要证据分别是:1、公安技侦部门对接触痕迹进行的比对鉴定;2、茶城事故发生时的电视监控器录像记录;3、办案民警在一周时间内的大量走访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根据这些证据,警方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最终的责任认定。RJ067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