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天娇)不久前国家出台政策允许个人进行对外贸易,但是,由于不少人无法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对外收付结算十分不便,该政策效应不十分明显。但是,《办法》实施后,这一局面将大有改观。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与《办法》配套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表明,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据介绍,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该账户将被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账户主人可以用该账户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
据了解,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开放性更高,均不受年度总额数量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但是,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是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的,且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要相关部门审核。另外,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该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管理部门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