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天娇)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从今年2月1日开始,境内个人办理对外贸易的外汇资金收付将没有总额限制了。
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可通过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方式进行。
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该负责人说,换句话讲就是,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将没有总额数量限制,相关部门会按实际需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