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为配合和落实2月1日将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5日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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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外汇管理的分析人士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外汇新政策拓宽了居民用汇空间,但要实现“藏汇于民”政策目标仍然任重道远。
信号:变“强制”为“意愿”
虽然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庞大,但是我国外汇资产的结构却严重失衡。目前,我国外汇资产的主要持有者是国家,企业及居民的持有并不突出。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616亿美元,同比增长5.58%———这一增速大大低于同期国家外汇储备34%的增速;外汇存款在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上,也仅仅达到1:5的水平。
资深财经人士认为,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此举改革我国强制结售汇制的政策指向信息非常明显。
“藏汇于国”,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1994年开始的强制结售汇制。强制结售汇制是我国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与1994年至2005年汇率改革间的汇率机制相适应的。然而,强制结售汇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病。例如,强制结售汇制将大量的外汇资产集中于政府,而中央银行通过发放基础货币的方式购买的外汇储备资产,又在人民币升值中不断地缩水,于里于外都不是合理的选择。而且如此大的资金几乎靠一致的投资策略来运作,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大。
在“藏汇于民”政策的引导下,强制结汇管理体制正在被扭转。有例为证:2006年上半年银行结汇增幅近年来首次低于售汇增幅。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正逐渐分流到银行金融机构中,成为金融机构的外汇负债。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储备开始增加,这也缓解了央行外汇储备过度增长的压力。
效果:短期坎坷长期利好
央行统计显示,仅2005年底,金融机构外汇存款余额为1615.70亿美元,其中,企业外汇存款与居民外汇储蓄存款大体各占一半。而当年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却高达28.72万亿元,其中,城乡居民本币储蓄存款已达14.11万亿元。由此可见,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外币化程度相当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藏汇于民”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分析人士认为,“藏汇于民”首先是要“民”把汇看“富”。今天的外汇在老百姓心目中并不一定有人民币值钱,“民”在近期未必愿意藏汇。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除出国旅游、教育等消费层面的因素外,人们选择持有外汇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回报。汇改至今,对于一个持有美元的国内投资者来说,在利差上获得的回报,已经不足以弥补其在人民币升值上的损失。央行上海总部此前的一份报告也显示,一些上海企业时下纷纷采用“负债外币化,资产本币化”来规避汇率风险。
近年来的外汇政策调整,虽然在加力引导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转变,但在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下,居民普遍存在“持有人民币而不愿意持有外币”的心理。乐观人士认为,“藏汇于民”短期实施虽有坎坷,但人民币只会升值不会贬值的共识可能只在当下时兴,以后则尚未可知,“藏汇于民”仍是一个长期的利好。
建议:让民间外汇多途径增值
根据2006年初最早在公开场合提出政策构想的央行副行长吴晓灵的解释,“藏汇于民”这一政策的实质是希望通过市场化方式来化解和消化央行手上过多的或是结构不够合理的外汇储备。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得推出更多的外汇交易品种和工具,以保证持有外汇的居民或企业有增值之途径。从这个意义上看,“藏汇于民”,就必须增加外币资产的吸引力。
时下对于多数国人来说,居高不下的居民储蓄存款,低利率国债屡屡遭遇抢购,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居民财富“投资无门”的苦恼。居民手中的外币,尽管投资渠道比人民币略宽,但也局限于外汇理财、外汇宝等少数品种。而目前外汇理财产品花样不断翻新,表面上看,正与“藏汇于民”颇为符合。然而,在这些“乱花迷人眼”的产品中,噱头多,实惠少,也是不争的事实。“藏汇于民”因此可能打折扣。
由于受政策所限,目前人民币对美元日均波幅设有一定范围,市场人士认为,如此狭窄的政策带,也让银行难以设计出既能为客户灵活避险,同时为自身丰厚牟利的衍生金融品。值得一提的是,把外汇从央行投资变成企业、个人投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风险转移的过程。接受这些外汇的“民”有多少海外投资的经验?有没有风险监管的机制?这些都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毕竟海外市场风高浪急,投资失误也不是靠政策就可以挽回的。而国内的外汇避险工具少之又少,这除需要央行在政策上大力推动外,还需要一些相关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来配合。
《细则》要点
1.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个人结售汇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2.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
3.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后方可结汇;对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后予以结汇。
4.《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主要包括: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由于我国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币现钞来源和用途主要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跨境外汇汇出入、符合规定的境内外币划转和提取,以及符合规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从国际经验看,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是目前各国监管部门普遍实行的一个原则,也应是我国外汇监管的重点领域。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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