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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重拳出击报刊虚假违法广告

  针对部分报刊继续刊登虚假违法广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新闻媒体公信力的现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暂停发布包含性病、癌症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及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

为净化报刊广告内容,建立健康、文明、有序的报刊广告新秩序,《通知》就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报刊广告是出版物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高度,完善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

  二、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待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

  四、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五、印刷品广告不得刊载上述几类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非法印刷品广告不得随报刊发行配送。

  六、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督促所辖报刊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继续刊载以上虚假违法广告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通知》强调,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将报刊广告列为出版审读内容,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报刊广告、印刷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广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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