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0日,张女士在上班路上钱包被盗,内有一张信用卡及现金,张女士随即报警并向银行挂失。但随后,小偷却持信用卡在家得利超市购物消费了6850元。当时张女士请求发卡银行不予付款,但银行方面以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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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张女士与超市方面交涉没有任何结果。同年6月,张女士将家得利超市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6850元。
庭审中,张女士指责超市方面在明知信用卡无需设置密码及持卡人反常消费的情况下,未引起合理警觉,也没尽审核义务,由此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家得利超市则辩称,张女士的信用卡背面并没有预留签名,当时超市工作人员让持卡人补签了名字,作为商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至于核对签名与信用卡上名字的汉语拼音是否一致,显然要求过高。信用卡失控,应为张女士自身保管不善。
法院认为,由于使用信用卡付款时,持卡人无需在终端上输入密码就可完成交易。所以作为被告的商家理应核对持卡消费人在消费签单上的签名,以及信用卡背面的持卡人签名进行查看是否相符。信用卡在支付交易时当场补签名字,显然违反了信用卡支付交易的正当程序。鉴于张女士对自己的信用卡也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超市方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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