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14日电(记者朱立毅)一名学前班的儿童放学后没有乘坐校车,在步行回家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学校该不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6月的一天,从贵州来浙江嘉兴打工的许某的7岁女儿没有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
许某认为,是学校当初承诺“专车接送”等优惠条件,自己才将女儿送到这所学校,但发生车祸的当天,学校并没有将女儿用校车送到原先约定的地点,才导致孩子在车祸中丧生,因此许某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但学校认为,孩子遭遇车祸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她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这与学校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此外,学校只有在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不负有赔偿责任。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许某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许某的女儿在事发时是一名只有7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她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另一方面,许某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向许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1266.87元。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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