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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发布

  (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与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全程控制

  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循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全过程预防和控制原则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对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各个环节和因素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信息畅通,反应及时

  建立快速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当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采取不同的应急程序和措施。各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统一指挥,联合执法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依法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以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5)科学决策,社会参与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处理与控制必须立足科学,听取食品安全专家的建议,坚持群防群控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对包括北京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组织全市各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个以上区(县),超出区(县)政府处理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5.3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区(县)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整个区(县),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5.4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需要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工作的职责包括:

  (1)研究确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2)统一部署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区(县)应对一般和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对区(县)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分析总结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5)审核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工作报告;

  (6)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在应急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方针政策,接收、整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市应急办报告;

  (2)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指导区(县)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准备和执行情况;

  (3)负责发布或取消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蓝色、黄色预警信息,负责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或取消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组织制订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5)指导、督促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和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7)联系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

  (8)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食品安全监控信息平台。

  2.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处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内部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

  (2)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协调处理驻京部队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预警、发布与通报,支援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制订和调整由政府管理的与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对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

  (4)市教委: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培训机构等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

  (5)市科委: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食品安全应急科学技术的规划和计划。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察和处理等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8)市财政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及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9)市建委: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0)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种植、养殖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组织生猪屠宰行业及食盐行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负责消费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3)市工商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流通领域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市药品监督局:负责与保健食品相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因城区街头流动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产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18)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入境口岸地区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19)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2 区(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由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承担突发食品安全的应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区(县)应急委的领导。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

  (1)对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各类致病因素发生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对可能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和潜在健康影响做出预测,对本市爆发某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预测,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2)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提供相应的预测预警信息。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确认后,各单位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2 预警级别、发布、响应和取消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同时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适时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2)各成员单位应确保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取消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 预警取消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参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市、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4.1.1 I级应急响应

  (1)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应赶赴现场,成立由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指挥处置工作,制定预防、控制和救治的措施。

  (2)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支援。

  (3)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I级应急预案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Ⅱ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处置工作。

  4.1.3 III级应急响应

  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区(县)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或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办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1.4 IV级应急响应

  对初步确定为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经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IV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在区(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给予指导。

  4.1.5 特殊情况应急响应

  全国及本市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重大国际活动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般情况下,按IV级应急标准响应。

  4.2 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状态宣布后,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咨询、现场检测与评估、应急救援、新闻发布、事件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医疗救治。组织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成立医疗救治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负责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

  (2)专家咨询。组织化学、生物学、卫生学、食品学、管理学、法学等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法律帮助,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3)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分析样本,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4)应急救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救援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具体应急救援方案,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

  (5)新闻发布。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适时组织信息发布。

  (6)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成立事件调查处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追踪源头,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应急人员与物资设备。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人与联系人,做好值班、备勤工作,确保联络畅通。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完毕,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3.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1.2 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与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机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5.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隐患,应当及时向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2)较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3)较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件结束。

  5.1.4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2)阶段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过程,以及调查处理、病患人员救治、信息通报、案件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

  (3)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与补偿赔偿情况、事件定性结论、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5.2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可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在市新闻发布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相关区(县)政府组织实施。

  (2)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有害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清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应当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参与,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2 责任追究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6.3 总结评估

  (1)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终结后1周内,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向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较大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终结后1周内,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市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组织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系统保障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 监测数据保障

  (1)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种植业环境监测、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企业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2)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积累、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

  7.3 物资经费保障

  (1)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储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2)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7.4 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队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联系和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7.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

  7.6 培训与宣传

  市、区(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培训。要对公众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7.7 科研和国际交流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整体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有关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加工助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修订与管理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各区(县)、各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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