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户外运动组织者能否免责?
一些律师建议建立组织户外运动自动申报制度
晶报讯(记者吴欣)春节将至,许多深圳户外运动网站纷纷推出各种AA制户外运动。有驴友提出质疑:这种活动出了事情谁负责?组织者发出的所谓“免责声明”是否“霸王条款”?日前,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了专题研讨会,律师们建议建立组织户外运动自动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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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户外运动成热门
春节将至,AA制户外运动在深圳更热了。组织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提供线路,网友跟帖汇集出游,费用平摊。这种组织区别于旅行社的自助游,又不同于俱乐部的会员活动。一般在发帖时,组织者均发出户外责任声明,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领队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出游前,很少驴友有购买保险的行为。发生事故后,网站和组织者一般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搜救、慰问和捐款都由网友自发组织进行。
“免责声明”是“霸王条款”?
去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去郊县森林旅游,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女孩骆旋身亡。其母亲将驴友告上法庭,要求同行的12名驴友赔偿35万。同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12驴友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帖人梁某某赔偿16万余元。
这起首例“驴友死亡索赔案”引起了深圳驴友的关注。在律协的研讨会上,网名为“清凉”的深圳驴友提出,深圳户外运动缺少风险意识。如果召集者在网上发出了所谓的“免责声明”,在发生意外情况后能否免除其责任?队员参与活动就被领队认定为“同意并签署免责声明”,这有无“霸王条款”之嫌?
法律对免责条款有限制
在研讨会上,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张晓丽认为,免责条款写入合同,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法律也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限制: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能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重大财产损失,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等。
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的赵德宝律师认为,AA制户外运动的赔偿责任和组织者是否盈利没有关系。如果风险来自自然和社会,那么法律责任的第一层面承担者为团队所有成员。在组织者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组织者和团队其他成员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如果组织者在活动本身存在风险,且风险是可以预知的情况下,如果因没有合理预见、没有合理组织策划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损失的扩大,那么组织者就应该对损害承担加重责任。此外,如果风险来自景区、餐饮、住宿、运输等服务提供者,那么就该由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风险来自其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应该由侵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团队其他成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组织户外运动自动申报制度,专门指定申报机构进行受理这些申报问题,提供书面合同文本,确认驴友之间责任的划分,因为驴友的活动是带有不可预知的冒险因素的行为。他们还建议保险公司专门研究驴友活动的特点,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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