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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签零供合同应一月内备案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去年11月15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其主要目的是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确保双方的公平交易。《办法》施行后,成都市制定了相应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建议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建议稿)),对《办法》内容进行了补充。

据悉,《实施办法》(建议稿)将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据介绍,《实施办法》(建议稿)中规定,零供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到工商部门备案。据了解,由于零售商掌握销售渠道优势,在与供应商的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双方所制定的合同条款上也有许多对供应商不利的地方,通过合同备案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不公平。

  同时,《实施办法》(建议稿)规定了14种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除《办法》中已经明确要求禁止收取的费用外,还规定了其他禁止收取的费用。其中,最常见的包括:以供应商的商品进入零售商的场所为条件所收取的费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场费;签订和续签合同收费,也就是常说的合同续签费;供货商已将商品送至零售商指定的场所,零售商仍以商品移动和摆放为由产生的费用;对进入经营场所促销的工作人员收取的管理费;因零售商的原因造成退货的,以供应商未按期办理退货为由收取的仓储费(零售商与供应商有约定的除外);以将供应商商品摆放在更好的位置或者分配到更多的货架为条件,直接或间接要求供应商支付的相关的费用(与促销有关的除外)。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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