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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如山:粤物价局封杀公共产品利益垄断

  政令如山:广东物价局封杀公共产品利益垄断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1月12日,一波三折的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政策是否暂行的争议,因为广东省物价局的新闻发布会而最终一锤定音:坚决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不能暂缓执行!

  取消令终结19年非法收费史

  2006年12月26日,刚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座新楼盘购置新屋的杨女士在登录广东省物价局官方网站时,偶然看到网上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她快速浏览,看到了“省内各地必须停止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这样的字样。

  杨女士兴奋异常,这就意味着她刚购置的房子不用再交纳管道燃气初装费了。许多市民和杨女士一样,在他们看来,这一通知终结了在广东省持续了19年的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历史。

  1987年,广州市政府投资3.25亿元,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建管道气网。为解决政府投入资金不足问题,当时的集资办法规定,凡是享受供气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一定管网建设费用。1996年,广东省内的物价部门重新制定了初装费的具体标准。广州确定在3000元到3500元之间。

  但伴随着收费的是质疑声一直不断:这笔收费是否合法?在收了将近20年的初装费之后,难道管网建设成本还没收回?

  据2005年广州市审计部门一份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审计结果显示,仅从1996年3月至2005年12月31日,广州市煤气公司就收取了燃气初装费13.4亿元。

  在公众的持续追问下,广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承认,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性质是“集资”。而在2006年4月11日,省物价局最终表态,“省物价局从未批准过管道燃气初装费”。

  由此,广东省爆发了一场关于燃气初装费的大争论。

  油气商会上书阻拦取消初装费

  广东省物价局出台的要求各地停止管道燃气初装费、开户费等费用收取的通知一公布,有如巨石落湖,顿起波澜。在社会各界反应热烈,老百姓拍手叫好的同时,相关单位却“皱起眉头”。

  1月5日,广东省油气商会紧急召开管道燃气会员会议后,立即“上书”省政府,建议暂缓执行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该商会表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初装费、开户费等名目的费用的收取,但是燃气企业供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等的合理收费还没有具体的配套政策,如果立即停止初装费、开户费的收取,必然造成一个政策真空期,这个政策真空期会造成燃气公司和用户的混乱,各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会受到严重影响,大量用户拒绝履行合同。

  由于有来自收费方的抵制,有人担心可能会把初装费用变相打入气价成本,因此呼吁进行燃气价格调整时要依法举行听证。

  广东省政协常委王则楚认为,公用事业的定价不能由物价局单方面来规定。若要提价,应列入重大事项提交人大讨论。但目前,有些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低下、供应不足,政府应该反思。如果通过提气价来“补”初装费的空当,实际上是通过对市场价格的调整把用户资产转变成了企业资产,是应予取消的“霸王条款”。

  原本以为这个通知为持续了半年的有关管道初装费的争论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谁知,油气商会的一纸“上书”,又使得这场争论再燃烽火。

  政令事关民生不能暂缓执行

  针对此暂缓执行的建议以及具体的执行时间等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1月12日,广东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宣布:坚决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不能暂缓执行!而执行时间从去年12月26日零时起,按照合同法,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新气价必须听证。

  在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解释了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原因: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价格政策,其出发点是为了扶持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规的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化和燃气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继续收取初装费已不尽合理,因此,必须相应调整管道燃气的收费政策。这是广东省物价局经过近一年来深入调查、充分考虑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作出的规定,绝不是仓促和草率的行为。

  马壮昌指出,对这一举措,老百姓确实是拍手叫好,但有的燃气企业也反映了它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广东省燃气协会、油气商会还上书省政府、省物价局,要求暂缓执行这一政策。对此,广东省物价局在通知中已明确要求各地在具体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要考虑燃气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通过合理定价使燃气企业获得合理回报,但同时要切实减轻老百姓的负担。但这个政策不能暂缓执行!政策的执行时间已是明确的,即从广东省物价局发文之日的2006年12月26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对广大群众关注的如何确定执行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时间问题,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以及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处长郭健生表示,这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时间,“按照合同法规定来办”。同时,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深圳市物价局负责人马裕滨也表示,根据合同法,民事双方主体所签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政策的就不能再执行,既然现在明确为去年12月26日零时起执行,那么,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可收取初装费,而在此之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就不能再收。

  至于有些群众在这个通知规定之前已交的初装费是否该退还的疑问,广东省物价局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该费用在收取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

  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有示范作用

  对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与废,有关人士指出,在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初期,为筹集资金弥补财力的不足、推进燃气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城市采取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对用户收取一定的管道燃气初装费,这种做法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促进管道燃气发展和稳定燃气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已是有利于减轻用户负担的一好做法。

  据了解,广东省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这一做法,已得到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认为这是广东率先在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与监管的进程中迈出的具有突破性的一步,对全国的价格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法制网广州1月14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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