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蒙牛”商标已被在先注册,还借合法形式注册同一企业名称搞不正当竞争,故意对外宣称“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同为一家。2006年12月22日,因搭乘“蒙牛乳业”商标便车,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蒙牛酒业”)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赔偿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乳业”)经济损失400万元。
| |
蒙牛乳业称,通过注册,蒙牛乳业依法享有了“蒙牛”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2002年2月,“蒙牛”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蒙牛酒业公司为搭乘“蒙牛”商标和商号便车,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蒙牛酒业公司几年来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肆突出使用“蒙牛酒业”4个字,并捏造虚假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蒙牛酒业公司辩称,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4个字是正当权利,并非意图误导消费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在先取得“蒙牛”字号企业名称专用权和商标权,蒙牛酒业公司在后注册相同企业名称,已构成对原告商标的冲突。蒙牛酒业公司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原告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