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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受贿19.1万元 被判10年

  原兰大基建处副处长被判10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目前刘震还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要上诉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兰州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刘震受贿一案有了进展,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对此判决,刘震目前还没有提出上诉。

  涉嫌受贿 副处长被公诉

  据了解,自2001年7月刘震被调入兰州大学基建处工作后,他先后担任校园规划管理科科长、处长助理,负责校园规划、设计工作和工程前期审批手续工作。2005年7月试任基建处副处长,2006年5月正式被聘用为该处副处长,分管施工单位管理工作。2006年8月18日,刘震因涉嫌受贿罪经检察机关批准后被依法逮捕。

  构成受贿罪 判刑10年

  昨日,记者获悉,经法院审理认为,刘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本单位校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取设计单位的贿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先后受贿19.1万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对刘震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坦白了全部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情节都给予了认定,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刘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责任编辑:韩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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