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言仓展示《学生安全协议书》。 鲁超国 摄 |
学校“安全协议”要求家长在距校门口100米处送学生,而该校一小学生恰恰是在这100米的范围内被撞死的,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为家长质疑的焦点——
学校门口校车撞死学生
校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家长和律师则认为,学校的“安全协议”限制了学生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限,那么从接送孩子处至校门口的范围,虽然不在校内,学校也应该承担其监护的义务。
平阴县东阿镇一名7岁的小男孩,在学校门口被“校车”撞死。
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对此应承担责任。因为学校与家长曾签订“安全协议”,校方规定家长将孩子送到距学校门口约100米的路口处。而孩子恰恰是在这100米内被撞死的。
七龄童校门口被撞
1月12日,记者赶到平阴县东阿镇东门村,侯言仓、侯庆焕夫妇还沉浸在儿子被撞死的悲痛中。他们夫妇都40多岁了,独生儿子侯青是东阿镇少岱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侯青母亲侯庆焕向记者哭诉了儿子遭遇车祸的经过。
去年12月20日早晨7时许,她将孩子送到学校指定的位置(距学校门口约100米的路口处),然后就回家了。她刚到家,学校就打来电话,“说我的孩子被车撞伤了。我立即赶到学校,孩子的一个老师还安慰我说孩子没事,已经送到医院包扎去了。”
侯庆焕说,当她到了平阴县第二人民医院后,医生正在为孩子做CT,学校的老师也在场。“孩子脸上的皮肉都被搓到脑门处,一个劲地喊难受。”当天,侯青又被转到平阴县人民医院。到了下午4时许,孩子吐了两口血,说了句“这里这么多事,咱回家吧”,没想到,这成了侯青最后一句话。
交警认定:
司机和学生同等责任
2006年12月23日,平阴县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做出认定:葛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而发生事故;侯青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二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过错作用相当,因而两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经调解,葛某一次性赔偿侯青家属共计人民币11万元。调解书上规定的交款日期是2007年1月9日,可一直到记者发稿时,肇事司机葛某一分钱都没给。
学校规定:
送孩子不能到门口
“如果我们把孩子送到学校门口的话,悲剧就会避免。”侯言仓说。
侯言仓拿出一份《学生安全协议书》告诉记者,去年12月14日,也就是侯青遭遇不幸的前六天,少岱小学和学生家长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的第一条规定:家长要严格执行接送孩子的制度,接送孩子请勿进校园,在指定的位置(两路口)。两个路口距离学校门口大约都有100米。侯庆焕也签了协议,并遵守规定每天把孩子送到学校指定的路口便不再往校门口送。可她做梦也没想到,儿子就在学校规定的家长禁入区域内被校车撞死了。
学校校长:
学校没有责任
侯言仓说,既然学校指定了接送孩子的位置,那么在指定范围之内,孩子的安全就应该由学校负责。于是,夫妇俩去学校找,“但是校长无动于衷,就说学校没有责任。”
1月12日下午,记者在少岱小学附近见到了该校张校长,校长说学生在校门口出了事学校没什么责任。“安全协议”就是提出这么个要求而已。有的遵守,有的不遵守我们也没办法。
张校长还解释说他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只是用来约束学生的,目的也是为了学生的安全着想。他说撞死学生的“校车”其实不是学校的,而是学生家长自己联系的。而且,张校长说门口的这条路并不是属于学校的,学生在路上出了事情与学校无关。
律师观点:
学校应担监护责任
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李震仲律师说,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这份协议无论有没有法律效力,都造成了一个事实:学校限制了学生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限。7岁的孩子没有行为能力,学校既然签订协议划定了家长接送孩子的位置,那么从接送孩子处至校门口的范围,虽然不在校内,学校也应该承担其监护的义务。因此,在该事件中学校并没有尽到对孩子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所以我认为,50%的责任由肇事司机承担,另外50%的责任,则应该由学校全部承担。”
■记者目击
为拦送子家长学生路口站岗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学生家长都将孩子送到学校指定位置。而在学校西侧路口,还有一男一女两名小学生“站岗”(如下图),却没有老师。
11岁的五年级学生小王告诉记者,学生轮流在这里站岗,从下午一点半站到打预备铃。
“你们站在这里都是干什么?”记者问。
“不让家长再往里送,然后让学生排好队往里走。”小王说。
“那你们老师呢?”
“老师在学校里面。”小王回答。
对此,张校长说,这是班级搞的红领巾岗,各班级轮流站岗,并不是学校强制的。
(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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