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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救落水女孩不幸溺亡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江研 记者 张璐)一起在水库边玩耍的小伙伴不慎落水,一名10岁男孩勇敢伸出援手,不料也落入水中。最终,落水女孩被救,救人的男孩不幸溺亡。男孩父母悲愤之下,将被救女孩及其父母与水库管理方一起告上法院。

近日,经江宁法院审理,男孩父母获得7万元补偿款。

  谢芳和朱萍都是江宁区禄口镇人,两家是世交。去年6月3日,谢芳带着儿子兵兵,朱萍带着女儿媛媛一起到好朋友钱宏家吃晚饭。当晚6点多,钱宏的儿子小明与媛媛、兵兵一起到附近的回龙坳水库玩,大人们没有阻止。3个孩子在水库边玩耍,媛媛一下跌进水库中,兵兵立即伸手想拉媛媛上岸,不料也落入水中。幸好有附近村民路过,把两个孩子救上岸来。媛媛没有生命危险,兵兵却经抢救无效死亡。

  谢芳夫妇认为,儿子不是为了救媛媛就不可能淹死,向朱萍夫妇索赔15.4万元,还向水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水利站索赔9.2万余元。

  庭审中,朱萍夫妇认为,这起意外是因水库边没设警示标志所致,不该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水库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则表示,该水库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责任不该由他们承担。

  法院查明,这起意外发生前不久,相关部门刚对回龙坳水库大坝进行出险加固,并通过了省、市各级水利部门的安全鉴定验收。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兵兵为了救媛媛而落水,可认定媛媛是这次损害中的受益人,因此媛媛的父母应向兵兵的父母作出适当补偿。而该水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水利站的行为,与兵兵的溺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朱萍夫妇向谢芳夫妇一次性支付补偿款7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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