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者一审被判刑并处巨额罚金
早报讯(记者冯升祥通讯员康志强)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对林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案是石狮法院受理的首例假冒注册商标案。
晋江人林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6年初在石狮租用一私房,招收30多名工人办起了地下服装厂。2006年7月间,林某看到市场上某品牌运动服装销售情况良好,便萌生生产冒牌货的念头。林某首先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在其购买的布料上电脑绣出该运动服装的商标标识,后又向蔡某(另案处理)购买该品牌运动服装的领标、纸标、裤脚尾标,随后组织工人用十天的时间生产出738套的假冒名牌的运动服装。2006年7月24日,林某在对这批假冒服装进行包装时被石狮工商局当场查获。经查,林某生产的这批假冒服装标价每套人民币248元,总案值人民币183024元。
石狮法院认为林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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