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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金缴存比例敲定 合肥即日起按规定执行

  根据今年起执行的《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各市可在《办法》框架内具体确定物业专项维修金缴存比例。记者昨日获悉,即日起,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金缴存比例正式确定: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房价的1%比例缴存;配备电梯的,按2%的比例缴存。

  《办法》中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缴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缴存。同时,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价款1%的比例缴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缴存。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缴存。

  《办法》在缴存比例前均前置了“不超过”这个限定词。对此,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各市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浮动调整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李志平介绍,之所以选用当前比例,与省城的物价水平不无关系。李志平强调,作为“住房的养老金”,市民应该明确:降低缴存比例,并非“赚了”。因为,收取的专项维修金属业主个人所有,每户都有独立账户,且收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及时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于该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大修,其花费往往较高,因此,如账户内费用不足,市民仍需自行续筹。

  省城同时明确,维修基金缴存将以办理房产证的日子为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方新东、何婉惠、张伟)

  来源: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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