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近日,京山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吴卫华、吴俊飞、吴海涛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文刚、黄波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被告人李奇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12月,天门市人吴卫华、吴俊飞、吴海涛得知京山县雁门口镇某村村民郝某欠湖南人胡某4.6万元货款的消息后,决定以胡某要其帮忙收账为由找郝某要钱。去年1月4日,吴俊飞多次给郝某打电话要郝还钱。1月6日上午,郝与其妻被迫交给被告人吴俊飞9700元。1月11日上午,吴卫华、吴俊飞、吴海涛、张文刚、黄波、李奇波等人驾驶一微型面包车到京山县雁门口镇,由吴俊飞打电话约郝某见面,中午12时许,郝某骑摩托车行至雁门口镇田家楼小学时,被告人一伙将郝某劫持到面包车上,用夹克衫罩住郝某,将郝带至天门市佛子山镇三湖村一渔棚内关押,被告人吴俊飞以胡某的名义要郝还款36000元,并要其打一张36000元的欠条,并从郝身上搜出银行卡一张,要其交出密码,然后逼迫郝给其妻打电话,要其妻将款打入卡内。其间,吴俊飞等人对郝某进行了殴打。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天门将被告人吴俊飞、吴海涛抓获,并根据其交代将看管郝某的张文刚、黄波、李奇波抓获,并将郝某解救。
法院认为,吴卫华等6人以拘押他人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樊斯坦 何仕平 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