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蒲哲通讯员斯坦、王洪报道:父母离异女儿成年,但面对大学四年的巨额学费,无力承担的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昨日,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琪的母亲承担其大学期间每年学费的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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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于1989年离婚后,小琪随父亲生活。因小琪的母亲张梅(化名)无固定收入,不承担小琪的抚育费。
今年,19岁的小琪考上武汉某高校。大学四年,小琪共需学费、住宿费、生活费4万多元。面对高额的学费,收入不高的父亲无力一人承担。今年下半年,小琪以未独立生活、无法独立完成学业为由将母亲张梅告上法庭,讨要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共计2.44万元。张梅则以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帮助女儿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
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止。小琪虽已满18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已结束,但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及体系下,大多数学生18岁时仍在学校学习,并没有用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能力。尽管在校生可在就读期间以打工等方式取得部分费用,但不能维持全部开支。小琪父母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父母应当在自己能力承受的范围内对子女给予适当支持。
昨日,襄城区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处,张梅一次性支付女儿小琪2006年度学杂费2000元;对未发生的三年学费(2007年度到2010年度),张梅按学校开具的教育费正式金额承担40%,每年年底付清,每月支付给小琪100元,至2010年8月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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