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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职的人大代表要有退出机制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新华每日电讯17日刊发丁永勋撰写的“每日一评”《对不履职的人大代表,要有退出机制》: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两名人大代表,因连续两年无故缺席人大会议,被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新华社1月16日报道)。

就笔者所知,人大代表因不参加人大会议被终止资格,这还是头一遭。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各级人大代表必须真能代表人民。然而,宪法的规定要得到真正的落实,就要求人民代表必须真有代表性,必须真有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还必须真有履行代表职务的愿望和行动。

  作为人大代表,如果连人大会议都“懒得”参加,不论其代表性、素质和能力如何,至少在履职愿望和行动上是不及格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些“硬”措施,比如要求人大代表过“述职关”,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人大代表不代表”现象的存在。

  在不久前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强调,要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候选人主动登台发表参选“纲领”,还有人尝试通过公布联系方式、开博客等新渠道收集民意。这样做,应该有更多既有参政意愿又有履职能力的人当选人大代表。相反,对于那些开人代会“不知去向”的代表,对于那些虽能够参加人代会却只是举举手、投投票,既提不出代表人民利益诉求的议案,也不能代表人民对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不称职官员进行监督的“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是不满意的。

  长期以来,人大代表一旦当选,除非因违法犯罪被查处,基本上都会一直“代表”至届满。虽然也有人大代表自认无法履职而主动请辞,但一些实质上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却没有这种自觉。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荣誉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却不能“想不来就不来”。因此,必须疏通人大代表的“进出口”,建立一个合法合理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

  广东政协曾要求有名无实的政协委员“辞职”,辽宁政协也建立了类似的“退出”机制,这些都值得各级人大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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