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面对愈演愈烈的“病猪肉”短信,北京市卫生局特地出面辟谣。而警方表示,对于造谣者,如果证据充分,应分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日报》1月16日报道)这一次的短信谣言是在北京,这一次我们面对谣言的姿态是以“获刑”相胁。在这场关于谣言的角力中,我们关注到民间舆论迅速以一边倒的态势提出了几个很尖锐的悖论命题:一是作为法制社会,警方有什么权力在公共话语表达中堂皇地认定刑法事实和量刑依据,是警方还是法官?二是对于“谣言短信”我们为何不能以“真相短信”温情瓦解之?三是“严重警告”为何不是针对销售者、食品安全监管者?难道抓几个散播谣言的公民比整饬猪肉市场、问责食品安全监管还要“当务之急”?……我深信北京市的猪肉都是安全放心的,但,我依然无法理解在这场“谣言短信”事件中有关政府部门动辄“以法(罚)相胁”的逻辑:就法理而言,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等情形。除了少数恶意者外,很多市民都在善意提醒朋友、同事;就决策心理而言,孔子说“人不知而不愠”,老百姓总是处于公共信息渠道的下游,不理解、甚至误解是一种可理解的常态,政府当然不能“以己之心度民之腹”。如果老百姓都和政府“心有灵犀”,那么,在我们的社会序列中就不会有“政府”和“民众”的角色差异了,而政府要做的是应以谦卑、耐心的常态,从己方反思自己在信息传达中的误差和悖谬;就决策效率而言,谣言从来不会止于抽象的“智”,在这个信息传递途径多元的资讯社会,“堵嘴”是最低效的行政作为,不仅引起群体性的心理逆反,而且更为谣言提供了“气急败坏”的佐证。更可怕的是:找不到真相出口的短信谣言,纵使强制性眼前消失,也很可能蛰伏成集体记忆的因子,在公众意识中时刻可以卷土重来。“在没有真相的时候,谣言比真相还像真相。”公共信息短路,谣言就会增多。或许,谣言是一把尺子,丈量着这个社会因应危机的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