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孩子受伤时幼儿园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没有尽到管理之责,实际经营者担全责
本报讯(记者文创)3龄童在幼儿园不慎摔倒受伤,园长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但经鉴定,后续治疗费还得花1.5万元。
3龄童摔伤索赔1.55万
2004年5月,真真(化名)成为春晖幼儿园的一名托管幼儿,并在此寄宿。同年11月25日下午6时,真真在幼儿园内摔伤,园长赵某将真真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2005年5月,真真经诊断为左肘内翻畸形1年。
去年4月,经法医鉴定,真真因摔伤致左肱骨上骨折,目前遗有左肘内翻畸形,需遵医嘱择期进行矫形手术,需续医费1.5万元。
因真真父母就该笔费用没能与赵某达成一致,其父母以真真名义起诉,要求赵赔偿续医费1.5万元及鉴定费550元。
父母认为园长应担责
法院查明,该幼儿园系赵某独资办的私立幼儿园。早在2001年5月,江北区教委对辖区内私立幼儿园进行过检查清理,对那些办园条件基本符合的幼儿园限期整改,对条件差,完全不具备办园资格的幼儿园予以取缔,而该幼儿园被列为限期整改之列。直到去年10月,教委才为该幼儿园颁发了办学许可证。
真真父母认为,孩子受伤时,该幼儿园没有取得办学资格证书,是一所非法办学机构,因此,赵某作为幼儿园园长,应该承担责任。
赵某认为,她所办的幼儿园是否属于非法机构,与真真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属教委的管理范围。
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幼儿园对其托管的儿童,负有看管、照顾和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真真入托时年仅3岁,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其日常活动必须处在成年人的照护之下。
该幼儿园属商业性质,对真真收取了全日制托管费用,加之其因办园条件较差被限期整改,对真真尤其应谨慎注意,以防不测。但该幼儿园却没尽到管理之责,保护之责,致真真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真真受伤时幼儿园没取得办学许可证,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实际经营者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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