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但养老金到底怎么算,会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待遇?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解释,为保证参保人员不因政策调整而待遇受影响,新老办法将在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5年过渡。新办法与缴费年限挂钩
据了解,2006年1月1日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将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则将适用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介绍,新的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养老保险),并在5年过渡期内又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只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就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年过渡期后,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及其以上才可办理退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于在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将同时按新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两者进行比较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
如果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则要按原办法计算的金额补齐。例如,某企业职工甲经劳动保障局审批认定,自2006年11月起退休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原办法计算每月基本养老金为500元,而按新办法计算为490元,则应按500元发放。
如果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计发,但不得超过老办法的一定比例。
见习记者 杨娟/文 任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