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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可用“暴力”来体现

  “那两个人打清洁工,太嚣张了,要不是警察过来,围观市民要打死这两人!”据报道,不久前在南京街头,两名对清洁工动手的男子被市民围了起来,打抱不平的市民们来了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两名男子对一位60多岁的清洁工拳头相加是令人愤怒的。

看惯了那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人和冷漠事,咋见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南京人所表现出来的血性和正义,真是令人颇感爽气。与我同感的人不在少数,网上跟帖多见“打得好”的抒怀之词,连报警人都后悔报警报的不是时候,应该让打人者受更多的皮肉之苦。

  我在欣慰的同时,又对“正义”以“暴力”尤其以“集体暴力”的形式来体现颇为忧虑。“暴力”表现正义的场面我们已很熟悉,比如人人痛打被抓住的小偷。甚至还出现过小偷为免受皮肉之苦而主动报警的看似滑稽却令人深思的事。

  那两名男子的不法行为确实令人愤恨,不过,正确的做法应是前去劝阻并报警,而不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众人“痛打落水狗”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两个男子成了一些市民展示隐藏心底已久的专横的“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对象。殊不知,滥施暴力者犯下的错误从某种程度上说并不亚于那两个男子的打人行为。

  人人心中都有正义,但正义以一种不恰当的形式在不恰当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出来却是一种私自的“滥用暴力”,是在行使私法,是对法治的侵害。

  毫无疑问,打人男子的粗暴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同样一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也要受到制裁。那些用“私法”惩罚非正义的行为在许多时候最多受到指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那些凭正义或者道德优越感就擅自去惩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如果这类侵犯行为也能够引起重视并被绳之以法,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将能够更充分地意识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意识到自身的权限,社会就会减少许多侵权行为,我们的法治文明就更进了一步。

  正义不可以“暴力”来体现,这是法治文明的需要,也是和谐社会的必须。以滥施暴力来体现的正义与见义勇为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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