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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妻子要求最高法重审 指控陕西省高院违法


  附录:陈志华律师向媒体提供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何冉凤,女,汉族,1965年1月5日生,陕西省石泉县人,现住陕西省石泉县×××。

系被告人邱兴华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提审或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被告人邱兴华杀人、抢劫一案,对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判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在其做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据此对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在审理被告人邱兴华杀人、抢动案过程中,违反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没有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没有排除对被告人精神异常的合理怀疑。另外,陕西高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55条、第58条、第151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

  2006年7月14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在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使用弯刀、斧头将铁瓦殿主持熊万成等10人杀死。尔后,邱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在逃亡途中,邱又在湖北省随州市杀死一人、重伤两人。2006年8月19日,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见附件1)。邱不服,以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熊万成调戏其妻(即申诉人)为由提起上诉。2006年12月28日,陕西高院终审裁定驳回邱之上诉、维持原判(详见附件2)。邱于宣判后被立即执行了死刑。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邱兴华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一)被告人邱兴华有明确的精神病家族史

  1、邱兴华母亲何世春生前精神异常。表现为终日自言自语,有时还不吃饭;时常称她心理明白,别人整她,她要把话说完,免得别人整她的后人等。

  2、邱兴华外祖母贺氏生前精神异常。贺氏被他人称为“癫子”,主要表现为经常在河坝旁自言自语,边说边哭,要找别人算帐等。

  3、邱兴华亲表哥何德福(邱母的侄子,现仍健在)亦有精神不正常表现。主要表现为自言自语、自笑,捡拾地上的脏东西吃;脾气暴躁,经常打孩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邱兴华所在的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阮英刚、村支书何冉宝于2006年12月6日书写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详见证据1)。该《证明》证实邱兴华的母亲、外祖母、表哥有精神病史。

  2、邱兴华所在村村民何冉奎、何冉华、何大财等13人于2006年12月6日联名签署的《证明》(详见证据2)。该《证明》证实“兹有我一心村二组村民邱兴华同志的外婆之家三代患有精神病(外婆贺么人、母亲何世春、老表何德福、表侄何冉齐等)”。

  3、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2006年11月26日采访笔记(详见证据3)。邱兴华所在村村民何冉奎、何冉华及陈信田在记者的采访笔记上亲笔签名证实:“我证明邱兴华的母亲何世春是个’颠子’,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一个人自说自话。何世春的母亲霍氏和何氏的侄子何德福也是个’颠子’,情况跟何世春差不多”;“另,何德福哥哥何德元的小儿子何冉奇也是人’颠子’,情况同上”。

  4、被告人邱兴华2006年11月20日致张桦律师的信(详见证据4)。邱在信中写道:“我自小十一岁死去父亲,母亲是神经病”。

  (二)做案前被告人邱兴华有精神异常表现

  1、自2005年下半年6、7月起,作为邱兴华的妻子,申诉人明显感觉邱兴华的行为越来越怪异,和以前比就像突然变了个人,让申诉人难以理解。邱开始无缘无故打骂孩子;经常半夜醒来,嘴里自言自语说“日你妈的,你是哪个啊”等;脾气变得很暴躁,也不再关心孩子的学习;总说自己心慌,背着双手在屋里来回走动;烟瘾越来越大,有时一晚上能抽四五包。邱还经常说头是“瞢的”。为此,邱让孩子用手使劲掐他的头皮,甚至自已用指拳头扎胸口。

  2、2006年5月19日,邱从外面打工回到家后,无缘无故骂申诉人:“日你妈的,你这个不要脸的婆娘,我要和你算帐”。邱还用石头、板凳打申诉人。5月23日,邱在与申诉人一起外出打工时,突然对申诉人说,“我觉得两个女娃不是我的。你做了那个事情你不承认了”。当晚,邱烦躁不安,用拳头捶自己胸口,大量抽烟。几天后,邱提出抽血化验,但事后因没钱而没有去。

  3、2006年6月13日,邱与申诉人上铁瓦殿给儿子还愿。上山前,邱对申诉人说自己一个多月前曾做了一个奇怪的梦:梦见自己和儿子站在一个二层楼上,突然发现没有楼梯,就问儿子我们是怎么走上来的;邱向下跳时突然发现地上有木棒,而且儿子飞到半空中去了,非常晃眼。为此,邱提出要上山还愿。

  4、2006年6月26日,邱与申诉人再次来到铁瓦殿。在路上,邱对申诉人说,他前两天碰到一个80多岁的长长白胡子、白发、白眉毛、拄拐的算卦老头。邱说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么长胡子的老头。老头说,铁瓦殿有两块石碑,上面有两个祖先,他们在找他的麻烦。老头让邱买点香纸给祖先烧。邱说几分钟后他就找不到这个老头了。邱当时奇怪这个老头怎么这么神算,“真是神先啊”。

  5、再次来到铁瓦殿的当天下午,邱发现了两个邱姓石碑,就让申诉人一起将石碑从院中挪到了屋檐下,称以免让神仙挨风吹雨淋。邱还在碑前烧纸。为此,邱与道士发生了争吵。最后,邱和申诉人一起将石碑洗干净后又挪回了院中。由于道观主持熊万成不在,邱与申诉人决定留下等其拆签。为此,邱在殿里做些劈柴之类的杂活,申诉人给殿里人做饭。

  第二天,邱在殿里边烧纸、磕头,边自语道:“人家做了都不承认”,“天哪,天哪,祖师爷呀,你要给我证明啊!我这个冤屈至今在我心理是远远不得掉啊”然后,邱不顾道观规矩,强行让申诉人摸真武祖师的胡子、道袍,让申诉人发警女儿是其亲生的。邱还称两个立着的卦签可证明两个女儿不是他的。而后,邱不断自语、磕头、哭泣,让祖师爷为他证明。第三天,邱提出下山,但在下山路上又决定留下。第四天半夜,邱曾突然敲申诉人的房门,问“外面是不是有什么东西在叫?”

  第六天,熊万成上山。当天,殿里有许多人在等熊万成看签。当晚,在殿里人开会时,邱在殿外走来走去。晚11点过,在熊万成等人回房间睡觉后,邱突然让申诉人喊“熊师”给儿子看签。

  第七天,吃完早饭后,邱突然提出下山,对申诉人态度极其蛮横,说“你儿妈做你的饭,别东张西望”。后在他人劝阻下,勉强让熊万成看了签。在下山的路上,邱不时钻进树丛,让申诉人等他。在申诉人与其争吵时,邱粗暴地撕扒申诉人的衣服,揪申诉人的头发,辱骂申诉人。但不一会,邱又为申诉人洗脚。在看到申诉人手出血时,邱又抱着申诉人痛哭。

  6、申诉人与邱下山当天,来到了邱之表兄李如衣家。吃晚饭时,邱扬言要杀人。第二天早晨,邱与申诉人分手。此后,申诉人未再见到邱。事后据别人介绍:邱当天也离开了表弟家,具体不明。在此期间,邱曾让别人帮助卖牛(但邱家根本没有牛)。7月9日,邱回到8年没有回去过的老家何家梁。邱先去看了岳父岳母,然后到几个邻居家串门,为父母的坟除草。邱还将其父亲的坟墓挖开,说要把父亲的骨头带到铁瓦殿供着。7月10日,邱在岳母家打电话给申诉人,称邱母家人对我们还是挺好的。同时,邱嘱咐申诉人把孩子照顾好。

  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亲自经历、申诉人接受安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现应保存在安康市公安局或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卷中)、被告人之子致刘锡伟教授的信函(详见证据5)为证。

  7、另据了解,邱在回岳父母家期间,曾用竹篮提了两块石头,却对村里人说是“螃蟹”,要到河里洗了炸着吃。对此,村民何冉全在2006年11月26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访时签字证实:“邱兴华回来之后第二天(也可能第三天),我在路上碰到(邱兴华)。我问他端的啥子?他说是螃蟹。我看是两块长形石头。我问他:你是不是神经有问题。他说我神经没问题。汉阴公安局、石泉公安局都问我,我都告诉了。”(详见证据6)

  (三)做案时被告人邱兴华有精神异常表现

  1、案发当日深夜,邱除了将认为调戏其妻(即申诉人)的道观主持熊万成杀死之外,还极其残忍地将与其没有任何纠葛的铁瓦殿4名工作人员、5名香客杀死。邱滥杀无辜的动机和行为令常人无法理解。

  2、邱在杀害熊万成后,还将其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其行为非常人所能想象,极似精神异常者所为。

  3、邱在杀人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里面的零钱清点,并在一笔记本上写下:“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现金柒佰贰拾贰元贰角正,借款人:邱金发。”杀人后主动留下“借条”并署其真名,非一般常人所能为。

  4、邱在杀人后,还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鸡血在一硬纸板上写到:“古仙地 不淫乱 违者杀 公元06”和背面“圣不许 将奸夫淫婆以 〇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邱书写的上述内容实在令人费解。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一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详见附件2)可以证实。

  (四)做案后被告人邱兴华有精神异常表现

  1、在被抓获后,邱兴华表现得异常镇静。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邱陈述的杀人动机极其简单,即是因为熊万成调戏其妻(即申诉人)。尽管邱在铁瓦殿曾与道士因挪动石碑而发生冲突,但当时双方冲突并不激烈,不足以成为其事后“报复杀人”的理由。

  2、在法庭上,邱兴华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极其冷漠,面对血腥的杀人现场图片及凶器毫无表情,回答公诉人提问及法庭问话时亦表现非常镇静。除此之外,在法庭上,人们还发现邱兴华时时自笑,与当时所处环境极不相称。

  3、邱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的自我辩护内容至今令人费解,不知其所云。例如,邱在陈述了其杀人理由后,突然以杀牛举例,称:“好比我种了一块玉米,长了1.5米高,叫一群牛给吃了,我去找放牛的人没找到,我在一气之下把牛杀了,谁找我赔牛,我就找谁赔我的玉米。”

  以上事实,有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邱兴华电视录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录像为证(详见证据7)。

  4、在一审宣判后,邱并未对死刑判决提出异议,其上诉的唯一理由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熊万成调戏其妻(即申诉人)。邱其《上诉书》中写道:“难道只为移动庙内两块石碑遭到管理人员的拒绝是我杀人的主要目的,直(值)得吗?我是一个很正常的人,没有神经病,不会乱杀人。”邱还称:“我的精神塌了,我无法控制自己。我只有杀人来解我心头之恨。杀人必偿命,天经地义。我有罪。”“可是我依哪条法律把熊万成、何冉凤告上法庭,来赔偿我的人格自尊?”

  对此事实,有邱兴华亲笔书写的《上诉书》为证(详见证据8)。

  5、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邱并未像一般被告人忙于上诉以摆脱死刑判决,而是要抓紧时间完成其自传和另外一本书。邱曾在2006年11月20日写给其二审辩护律师张桦的信中写道:“我要用我的鲜血和生命写好我二十年想写的那本书《金笔定江山》,同时写好《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本书来报效党国。我要用我这两部书智取台湾,了我心愿,出书后威震四海,全民惊醒,不在出现有我邱兴华同样的惨案发生”。(详见证据4)

  三、本案办案人员也已意识到被告人邱兴华精神可能不正常

  实际上,承办本案的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均已意识到邱“神经有点不正常”,很可能有精神病。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怀疑邱精神不正常

  汉阴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指导员熊汉斌曾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他转业后从警22年了,从来没有见过这么残忍的凶犯,一开始也怀疑他这个人是不是大脑受过刺激。汉阴县看守所陈指导员在接受采访时也说,我在这里工作了5年,见过24个死刑犯,但他从未见过像邱兴华这样“镇定”的嫌犯。“他正式移交来的第一个晚上,从他跟我的交谈中,我看不到杀人后的后怕,也看不到任何后悔的表现。可以说,他认罪,但不悔罪。”(详见证据9)

  2、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怀疑邱精神不正常

  2006年11月21日,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晓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发表了《邱兴华杀人案主审法官详述庭审经过》一文(详见证据10)。王晓法官在该文中写道:“9月30日早上,安康市检察院将该案报送中院起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告诉我,他看完卷宗,觉得邱兴华有些神经不正常。正常人白天都不会呆多久的铁瓦殿,邱兴华竟然一个人在阴森森的铁瓦殿杀完10个人,后又转移尸体,剜眼球、心肺、脚筋,还留书、烧殿,整整折腾了一天才走,这些是常人无法办到的。”这说明检察官在办理此案时,已经怀疑邱精神不正常。

  也许正是因为考虑到被告人有精神异常的可能,因此,本案一审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专门就邱的精神状态、有无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邱兴华是一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具备正常心理精神状态的人,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邱兴华是一个能够控制自己责任能力的人。”(详见证据11)

  3、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怀疑邱精神不正常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晓在《邱兴华杀人案主审法官详述庭审经过》一文(详见证据10)中写道:“邱兴华的确与众不同,我以前审理过的被告人在被押上审判席时的恐惧和畏缩,在邱兴华身上根本看不到。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他有无异议时,身负十余桩惊天血案的他,非常在意起诉书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庭审中,邱兴华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铁瓦殿的主持调戏了他的妻子。他认为他的杀人行为就像牛吃了他的庄稼,没人管,他把牛杀了,于是有人来抓他了。他的比喻有些可笑,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的两个事件拿来比较,他竟然说得振振有辞。”。王晓法官在文章结尾处还写道:“作为邱兴华一案的主审法官,直至审结,我仍然无法理解和评价邱兴华这个人,如果在铁瓦殿上杀人是因为殿上的主持和管理人员得罪了他,令他造成一举屠杀10人的惨案。那么在随州的农户家里,热情招待他的被害人一家又有什么过错,令他持弯刀、斧头砍向他们呢?邱兴华的行为是杀人成性?抑或是别的?我不得而知。”

  王晓法官关于本案审理经过的“回忆录”,充分证明了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法官在办理本案时,均已意识到被告人邱兴华“与众不同”、“神经不平常”,可能患有精神疾病。邱之行为、思维以及情感等异常表现,使得承办法官在案件一审审结后仍对邱的做案动机“不得而知”,“仍然无法理解和评价邱兴华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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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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