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59万元,两张借条,一笔借款成了谜团。经过溧水县法院两次庭审最终真相大白。 项目负责人借钱
据高兵介绍,2005年1月份,某建安公司承建了厂房的建设工程,当年三月份,建安公司与赵名签订了一份项目施工协议,约定赵名的项目部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及生产安全总负责,建设方预付给公司工程款,公司不收取管理费,全部交项目部使用。
“后来项目负责人赵名就找到我,说向我借钱。”高兵说,他先后两次一共借给了对方59万元,并且都约定借期三个月。然而,借期到了,对方却拿不出钱来,高兵只好选择向建安公司索债。 公司认为不知情
“这件事情也太荒唐了,我们公司并没有向高兵借款,即使有借款事实存在,该借条上也没有公司公章确认,也没有公司财务收款收据,另外公司也并未授权给赵名借款,因此应当由赵名本人归还。”建安公司表示。闻听此言,赵名说:“这两张借条都是我写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意了,怎么借款倒成了我的个人行为?” 索债要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兵所举证据包含高兵的自认前后不一致,借款的其他环节也有许多重要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如将高兵所提供材料作为本证,则本证存在严重瑕疵;相反,建安公司举证证据作为反证,其中2006年3月赵名与建安公司的结账情况与本证相矛盾。因此,本证自身存在严重瑕疵,反证又抵消了本证的证明力。故高兵诉称的借款事实难于认定,判决驳回高兵对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