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通讯员郑焱燕)有个姓张的男子,走进一家店穿走一身衣服,再到另一家店戴走两个金戒指,最后来到第三家店时要走3条香烟时,被逮了。前些天,湖里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名,将他推向刑事被告席。
张某是惠安人,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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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3日上午,张某走进湖里一家服装店,选了套运动T恤和运动长裤,还要了双运动鞋子(总价值622元)。张某对这身行头非常满意,他让店员把他的旧衣服包起来。待店员低头忙活时,张某一溜烟跑了。
穿着这身新衣服,张某悠悠然晃进一家珠宝首饰店,这回他的目标是4个戒指。店员给他试了一枚镶石钯金戒指,小张强烈要求再试一枚,店员坚持要他脱下戒指再试其他戒指,张某戴着两枚戒指(价值1800元)干脆跑了。
接着,张某走进一家超市要了3条“七匹狼”(价值405元),当他再次跑出店外时,超市众多的服务员合力将他逮了回来。
张某的行为该定抢夺罪还是盗窃罪?湖里区检察院认为,张某不是运用一定的力量和速度夺走物品,不应该适用抢夺的罪名;张某是以一种特殊手段,趁被害人没有防备,拿走物品,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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