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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部门不应接受个人捐赠

  近日,慈善家李春平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武警北京总队捐赠15辆警用车辆,价值240余万元。李先生说:“我父亲是老红军,我捐警车是为了北京的治安,老百姓的利益。”

  笔者丝毫不怀疑李春平先生的慈善诚意,他向公安机关捐赠警车与以往捐钱捐物给贫困人群一样,都是令人感动的爱心之举。

只不过,公权部门接受个人捐赠并不合适,不仅与有关法律规章相违背,而且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公安机关既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也非事业单位,根本不具有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资格。再者,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严禁向任何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而接受警车捐赠与收取赞助费,实属同一种性质,违反了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像公安局这样的公权部门,之所以不能接受企业或个的捐赠,一方面是因为公权部门的经费支出应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本来就吃着“皇粮”;另一方面则因为,只有将公权力与利益进行隔离,才能确保公权力的纯洁性。俗话说“吃人口软,拿人手短”,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推想:当某地公安机关接受了某个人的捐赠之后,假如该捐赠人今后在辖区内做了违法乱纪之事,当地公安机关还能不讲情面,铁面无私、公正严肃地予以查处吗?假如公安机关可以接受社会捐赠,那么就难免有一些企业或个人,不惜以钱物打通关节,与公安机关搞好“关系”,以捐赠、慈善为名,行贿赂公安机关之实,为自己寻求公权的“特殊保护”,包括保护其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如此,公权力的纯洁性、公正性如何保证?

  更重要的是,眼下一些公权部门,以各种名义变相吃、拿、卡、要的现象相当严重,权力寻租的事情时常发生。而接受慈善捐赠与索取财物之间的区别,仅在于是否出于自愿。但在实践中,是否出于自愿往往并非泾渭分明,很难明确甄别,很多权力寻租都是以“自觉自愿”为幌子。公权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先河一开,难免引起竞相效仿。

  公权部门就应该是吃“皇粮”的,如果经费不足,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增加政府财政支出,而接受社会捐赠,贪图一时之利将会后患无穷。所以建议慈善家们,若要献爱心,还是把财物捐给那些公益单位或贫困人群吧,公权部门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根本承受不起这份深情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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