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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两位村委会主任利益纷争 选举纠纷长达两年


 

  身份不明的二次选举

  早在公安分局调查“9900元伪证”前,小雁滩村就进行了第二次村委会选举。

  2005年10月19日,在第一次选举7个月后,区委专题会议决定组织二次选举。

“区领导经过研究后决定,为了小雁滩村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重新选举小雁滩村主任。‘贿选’一事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在此后给上访村民的答复中,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这样写道。

  刘家瑜质问:“重新选举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他和另外5名村民迅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民政局关于重新选举的决定并认定第一次选举合法有效。申请书后还附有小雁滩村756名村民的联名签字。

  但二次选举还是进行了,2006年10月31日和11月15日,小雁滩重新进行预选和正式选举。在正式选举中,李栋荣胜出。至此,历经8个月,小雁滩终于有了村委会主任。此时,刘家瑜及其支持者不服,继续不断上访。“为啥没等行政复议就进行二次选举?”刘说,“我总觉得二次选举不该发生。”

  此后,兰州市民政局有关领导三次到城关区协商,参加有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构相关领导出席的联席会议。但“雁北街道没有按区联席会议提出的具体意见予以办理,使该村村民上访不断且不能结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兰州市民政局重新办理。而此前,兰州市民政局曾下文,要求城关区在否定二次选举的同时认定第一次选举有效,无果。

  在这种情况下,兰州市民政局再次向省民政厅请示。2006年9月25日,甘肃省民政厅下文指示:“一次选举中刘家瑜得票已过半数,应当选”。很快,兰州市民政局发出《关于雁北街道小雁滩村换届选举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表示第一次选举有效,要求召开村民大会,宣布刘家瑜合法当选。

  此外,该文件还指出,在对一次选举的上访问题没有定论时,启动二次选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确宣布小雁滩村组织的‘第二次选举’为违法选举,必须废除,所有当选者无效”。同时这份文件还严厉批评了区、街道相关部门处理此事时的态度。

  然而,市民政局严厉的文件似乎不起作用。2006年11月21日,城关区民政局又牵头成立调查组进行入户访谈。民政局副局长潘琦说,大多数村民支持第二次选举,他们已将调查结果上报给市民政局,“如果按市局文件执行,就会引起新的不稳定。”

  纠纷背后的法律难题

  小雁滩村选举纠纷已近两年,至今仍未能平息。“再一年又该换届了,近两年来,这届村委会很多事情干不成,他们这样闹下去,损失最大的是村民。”区民政局副局长潘琦说,“根源还是有人看重的是利益,而不是义务。在全国农村选举中,越富的村子竞争越激烈。”

  长期分管基层工作的雁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玉成说:“小雁滩选举纠纷对我们来说是个教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办法要是规定得再细一点就好了。”

  对农村选举出现的纠纷谁来裁决?民政部门的认定是不是最终认定?区民政局副局长潘琦说他查了很多资料,但一直没找到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认为,小雁滩选举纠纷反映了我国现有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存在缺漏。“选举的纠纷,往往都是由于选举程序不完善、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的。如果选举时由上级部门来监督,或者由第三者如选举观察员在场监督,就不会有后面的纠纷了。”他说,现有法律法规对村委会选举程序规定得不够完善,特别是对选举纠纷、贿选等问题,更有明显缺漏。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程序不明确,导致多方干预,这是引起混乱的直接原因。就本案来说,出现选举纠纷由谁来裁定,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法律精神,选举的决定权应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但是出现纠纷,民政部门作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管部门,有权认定哪个合法非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也认为,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村委会选举。“《选举法》没有包含村委会选举,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过于简略,可操作性较差,村委会选举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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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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