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魏武、邹声文)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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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五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如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等等。
首度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虚假宣传”的内涵
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九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通过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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